2014年9月5日11:19 来源:英大网
日前,国家发改委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,就中央直属和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出规定。自2015年1月1日起,每千瓦时调整为0.5到0.8分。
规定指出: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,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.5分钱的,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.5分钱;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.5分钱的,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,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.8分钱。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,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,征收标准不一致的,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。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。
此外,要求各地严格落实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综[2008]79号)的规定,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、保护和管理,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、截留或挪作他用。